新固廢法9月1日即將施行!企業自主環保竣工驗收全流程指導!(附:新固廢解讀PPT)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關于發布<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的公告》(國環規環評〔2017〕4號,附件1)有關規定,自2020年9月1日由企業自主全面開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那么企業該如何實施自主驗收?近日佛山市生態環境局發布《企業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指引》,可供大家參考。
除按照國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設單位應當通過其網站或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一)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后,公開竣工日期;
(二)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前,公開調試的起止日期;
(三)驗收報告編制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公開驗收報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驗收期限是指自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設單位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之日止的時間。除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水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外,其他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需要對該類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或者整改的,驗收期限可以適當延期,但最長不超過12個月。
2020年4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當天,國家主席簽署第43號主席令,將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修改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新《固廢法》)對貫徹落實生態文明思想和黨中央有關決策部署,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具有重大意義,非常必要。特別是在當前抗擊新冠肺炎疫情的關鍵時期,修訂固廢法,完善對工業固體廢物、包括醫療廢物在內的危險廢物,以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體廢物的管理制度,非常及時。
1.固廢污染防治設施的環保竣工驗收由環保部門負責驗收改為企業自主驗收。
企業如何開展建設項目環保驗收?
水、氣污染物環境保護設施驗收:
建設項目水、大氣污染物環境保護設施由建設單位自行開展驗收。
噪聲污染防治設施驗收:
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進行驗收;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固廢污染防治設施驗收:
2020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次修訂(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通過,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的,項目竣工后均需由建設單位自主開展環境保護驗收,不再需要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
提醒企業:對于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不需要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進行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也不屬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適用范圍。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如果存在超標排污等其他違法行為,應按照相應法律規定予以查處。
噪聲污染防治設施驗收: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進行驗收;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固廢污染防治設施驗收:《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已啟動修訂程序,在法律修訂完善前的過渡期內,應參照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開展建設項目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的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