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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國際旅游島商報」
商報全媒體訊(椰網/海拔手機端記者 李興民)11月12日,海南省生態環境廳公布了第二期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件,13家企業和個人違法案件被曝光,案例催人警醒。
劉某某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案
2021年6月9日,海口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位于海口市龍華區龍橋鎮某村煉油點開展執法檢查。檢查發現,該點為劉某某經營的廢礦物油煉油點,現場兩間倉庫內存放大量裝油的鐵桶和塑料桶,分別為已處置的廢礦物油和未處置的廢礦物油。配套的生產設備為一臺壓濾機,及一臺煉制廢礦物油的蒸餾罐,均設置在一間磚瓦房內。現場還發現,部分油桶露天堆放于裸露地面,土壤層廢礦物油痕跡明顯。涉案的廢礦物油,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中HW08類的危險廢物。劉某某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收集、貯存、處置廢礦物油14.2噸,其中已處置廢礦物油11.69噸、未處置廢礦物油2.51噸。為防止證據滅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于6月10日對該點未處置廢礦物油2.51噸、已處置廢礦物油11.69噸、裝廢礦物油容器3.8噸、廢白土1.94噸等證據進行先行登記,保存于符合貯存條件的場所。并及時查封該煉油點貯存、處置廢礦物油的一間磚瓦房和兩間倉庫。
查處情況
劉某某無許可證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該煉油點非法處置危險廢物達三噸以上,涉嫌污染環境犯罪,屬于刑事犯罪案件。根據管轄權有關規定,海口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于2021年8月2日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偵辦。
海南某農業有限公司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使用化肥案
2021年4月2日,白沙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接到群眾電話舉報,有人在阜龍鄉新開水庫的一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擅自使用化肥。接到舉報后,該局立即指派生態環境保護執法人員前往阜龍鄉新開水庫一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開展現場檢查。經調查核實,海南某農業有限公司在阜龍鄉新開水庫一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種植檳榔苗,面積約163畝。3月17日、18日該公司給保護區內檳榔苗施用化肥,4月2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該公司給保護區內檳榔苗施用的化肥仍存在,尚未分解,該化肥種類為復合型化肥。執法人員立即責令該公司停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使用化肥。4月5日,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對該公司的違法行為立案查處。
查處情況
海南某農業有限公司在阜龍鄉新開水庫一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擅自使用化肥的行為,違反《海南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海南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八項的規定,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于2021年5月11日,對該公司處罰款3000元整。
陵水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私設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根據群眾舉報,2021年6月10日,陵水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對陵水縣英州鎮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房地產項目進行檢查。檢查發現,該房地產項目的生活污水匯集到污水井,未經處理被該公司用抽水泵抽至私設的管道排入市政雨水管網。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立即委托縣生態環境監測部門進行采樣監測。結果顯示:排入市政雨水管網的生活污水氨氮43.4mg/L、總磷4.43mg/L、COD 283mg/L,均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4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一級標準。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立即對該公司的違法行為立案查處。
查處情況
陵水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房地產項目產生的生活污水未經處理,私設暗管排放到市政雨水管網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2021年8月5日,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對該公司處罰款20萬元。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將案件移送縣公安機關對相關責任人員行政拘留。同時依照《海南省生態環境廳環境污染“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將該公司納入環境污染“黑名單”。
海南某瀝青路面有限公司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危險廢物案
2021年4月8日,儋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海南某瀝青路面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存放的廢機油等危險廢物暫存間未設置截留溝,部分地面未完全硬化,存在危險廢物暫存間設置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危險廢物的環境違法行為。同日,儋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該公司違法行為立案查處。
查處情況
海南某瀝青路面有限公司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危險廢物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二款的規定,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該公司罰款10萬元。
海南某水產有限公司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1年5月6日,海口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海南某水產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該公司正常生產,污水總排放口正常排放。檢查發現,污水處理站泵房內配套連接的聚合氯化鋁試劑桶和聚丙烯酰胺試劑桶為空,無試劑。該公司在污水處理站運行過程中未按照處理工藝要求加入藥劑,加藥系統停止運行,涉嫌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執法人員立即采取措施,并對海南某水產有限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立案查處。
查處情況
海南某水產有限公司通過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2021年8月2日,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于對海南某水產有限公司處罰款10萬元。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和《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七條第四項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部門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行政拘留。同時依據海南省生態環境廳《環境污染“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將該公司列入環境污染“黑名單”。
定安某醫院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1年5月26日,定安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前往定安某醫院進行執法檢查。經查,該醫院正常營業,產生的醫療廢水經好氧沉淀處理后進入消毒池,由二氧化氯發生器向消毒池加入二氧化氯消毒后排入市政管網。現場檢查發現定安某醫院的二氧化氯發生器未使用,醫療廢水未經二氧化氯消毒即向外環境排放。執法人員立即制作《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同日,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定安某醫院違法行為立案查處。
查處情況
定安某醫院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于2021年8月19日,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對該醫院處罰款10萬元。并依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及《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七條第六項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相關責任人員行政拘留。
某生豬養殖場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案
根據萬寧市農業農村局聯合生態環境局轉來《關于建議關停某生豬養殖場的函》。2021年1月6日,萬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派員前往位于萬寧市和樂鎮某村委會的某生豬養殖場進行檢查。檢查發現該生豬養殖場生豬存欄600余頭,養殖場自行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中,未建設相應的糞污厭氧消化和堆漚、有機肥加工、制取沼氣、沼渣沼液分離等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該養殖場在自建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情況下,擅自投產。萬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該違法行為立案查處。
查處情況
某生豬養殖場在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行為,違反《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于2021年2月23日,對該生豬養殖場處罰款3.75萬元。目前該生豬養殖場已停止養殖。
海南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1年7月5日,陵水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對某度假公館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度假公館配套的污水處理設施停止運行,產生的生活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至小區外的溝渠,最終排入外環境。該公司上述行為涉嫌以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排放水污染物。執法人員立即對違法事實進行拍照取證,并制作《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查)筆錄》、《現場照片》等證據,同時委托陵水縣生態環境監測部門對排入外環境的生活污水進行采樣檢測。檢測結果顯示氨氮排放濃度指標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4中一級標準的指標,縣綜合行政執法局遂對該公司的違法行為立案查處。
查處情況
海南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參照《海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的有關規定,2021年10月15日,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對該公司處以罰款11.97萬元。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相關責任人員行政拘留。
瓊海嘉積某汽車維修中心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根據群眾舉報,瓊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聯合市生態環境局對瓊海嘉積某汽車維修中心進行檢查。該維修中心主要從事汽車維修、美容等業務,產污環節主要為烤漆房的廢氣排放。檢查發現該汽車維修中心涉嫌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2021年3月10日,瓊海市生態環境局委托監測公司對瓊海嘉積某汽車維修中心烤漆房廢氣進行采樣監測。監測報告顯示,瓊海嘉積某汽車維修中心烤漆房廢氣中非甲烷總烴排放速率最大值為2.33×10-2(0.0233kg/h),超過《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二級標準(非甲烷總烴排放速率標準限值為0.022kg/h)排放標準0.059倍。收到檢測報告后,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立即對瓊海嘉積某汽車維修中心的違法行為立案查處。
查處情況
瓊海嘉積某汽車維修中心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2021年7月9日,瓊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瓊海嘉積某汽車維修中心處罰款10萬元。同時,責令立即改正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確保經營的汽車維修中心達標排放。目前,該汽車維修中心已按時繳交了罰款,并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噴漆車間進行拆除。現該案件已履行完畢。依照《海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規定,瓊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實名舉報人信息進行核實,并于2021年7月28日向舉報人發放舉報獎勵3000元。
定安某實業有限公司臭氣超標案
根據省生態環境廳執法局檢查反饋,定安某實業有限公司涉嫌存在大氣違法排污的行為。2021年5月7日,定安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聯合生態環境局、環境監測站對定安某實業有限公司涉嫌違法行為進行檢查,該公司主要生產天然乳膠和標準膠。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逐一細查,并由環境監測人員對該公司的四個廠界臭氣進行檢測。結果顯示,5月7日10:13分至16:41分期間,該公司四個廠界下風向點位所排放的臭氣濃度最大值分別為26、18、15、17(無量綱),其中臭氣濃度最大值26(無量綱),超過了《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表1中新改擴建二級標準(即臭氣濃度≤20無量綱)。定安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立即對該公司違法行為立案查處。
查處情況
定安某實業有限公司廠界臭氣超標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及參照《海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的有關內容,于2021年6月9日,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對該公司處罰款12萬元。
萬寧某種養專業合作社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案
根據萬寧市生態環境局轉來萬寧某種養專業合作社涉嫌違法線索的函。2021年3月17日,萬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對該合作社進行現場檢查。該合作社主要養殖蛋雞,共有5間雞棚,使用中的雞棚4間,約有6萬羽蛋雞。檢查發現,該合作社自行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完善相應的糞污厭氧消化和堆漚、有機肥加工、制取沼氣、沼渣沼液分離和輸送、污水處理、畜禽尸體處理等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設施、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執法人員對及時收集證據,并對該合作社的違法行為立案查處。
查處情況
萬寧某種養專業合作社自行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完善建設相應的糞污厭氧消化和堆漚、有機肥加工、制取沼氣、沼渣沼液分離等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行為違反《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對其進行處罰。考慮到該合作社在執法調查期間配合調查、積極整改,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參照《海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對違法行為進行綜合裁量,于2021年6月3日,對該合作社處罰款4萬元。
昌江縣某塑料再生廠未批先建案
2021年5月18日,昌江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根據“禁塑”專項整治工作部署,對轄區內的某塑料再生廠進行執法檢查。經查,昌江某塑料再生廠的廠區東側新建香蕉套袋生產線項目,該項目建有香蕉套袋生產線2條、塑料生產線1條、塑料噴帶生產線1條,主要生產工藝為“塑料顆粒攪拌-電熱熔-吹膜成型”。檢查發現,該項目于2020年12月初開工建設,2021年1月初基本建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的有關規定,該項目屬于應當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項目,但某塑料再生廠新建項目未依法辦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手續,便擅自開工建設。2021年5月24日,昌江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對該違法行為立案查處。
查處情況
昌江某塑料再生廠新建項目未依法辦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手續,便擅自開工建設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2021年6月15日,昌江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對該廠處罰款9000元。
瓊海某港務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案
2021年8月27日上午,瓊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生態大隊對瓊海某港務有限公司開展日常執法檢查,發現瓊海某港務有限公司位于瓊海市長坡鎮龍灣港的年中轉60萬噸散裝水泥中轉站項目,在生產過程中產生廢潤滑油等危險廢物的貯存場所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同日,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瓊海某港務有限公司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并制作了《調查詢問筆錄》、《現場勘查筆錄》等。2021年8月30日,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該公司整改情況進行復查時,該公司危險廢物貯存場所已按照規定設置了危險廢物識別標志,完成整改。
查處情況
瓊海某港務有限公司危險廢物貯存場所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應予以處罰。但是瓊海某港務有限公司認識到違法行為后立行立改,及時完成整改。市綜合執法局參照《海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第八條第九項的規定,認定該違法行為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2021年9月28日,對該公司下達《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該公司進行批評教育,要求企業認真查擺生產經營活動中的環境保護短板,確保整改效果落到實處。同時要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意識,在日常管理中不斷督促有關人員加強環境法律法規的學習,堅決做到知法、守法。
【責任編輯:吳安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