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幫助大家了解與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相關的法規政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做好常態化的排污許可證申領登記及日常管理工作,海南省生態環境廳編制了《海南省排污許可管理工具手冊》,共分為政策法規、管理名錄、技術體系、信息系統操作四個篇章,分類對排污許可管理制度進行詳細介紹,今天推出第一篇——政策法規篇,供排污單位和企業參考使用。
《海南省排污許可管理工具手冊》之政策法規篇
全面實施污染物排放許可制是黨中央、國務院從推進生態文明 建設全局出發,提出改革環境治理基礎制度決策部署中的一項重要改革任務。2020年12月9日,國務院第1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自2021年3月1日正式實施。2020年3月1日起,我省也正式實施《海南省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為持續做好《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及《海南省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的貫徹落實工作,省生態環境廳組織編輯了《海南省排污許可管理工具手冊》,針對廣大排污單位的常見疑問,采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和圖表,分類對排污許可管理制度進行詳細介紹,幫助大家了解與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相關的法規政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做好常態化的排污許可證申領登記及日常管理工作。以下內容供參考。
1.為什么要實施排污許可制度?
排污許可制是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的核心制度,是推動落實排污單位治污主體責任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的重要舉措。深化排污許可制改革是堅持和完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推進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2016年以來,國家全面部署推進排污許可制改革工作,著力推動排污許可與環評、總量、環統、監測、執法等相關環境管理制度的銜接整合,有序推進排污許可證核發登記,加強依證執法監管,嚴格落實企事業單位環境管理主體責任,2020年已完成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許可證核發登記工作,“十四五”將全面推行排污許可制,建立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制度體系。
2.什么是排污許可證?
排污許可證作為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生產經營者(下稱排污單位)在生產運營期排污行為的唯一行政許可,是排污單位接受監管和生態環境部門實施監管的主要法律文書,排污許可證載明排污單位依法應當遵守的環境管理要求和承擔的法律責任義務。排污單位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按證排污,自證守法。生態環境部門基于排污單位守法承諾,依法核發排污許可證,依證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對違法行為實施嚴厲打擊。
3.排污許可制度的技術體系包括哪些內容?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要構建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體系。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要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為加快推進排污許可制改革,國家持續加強法律法規、政策、規范和平臺建設,排污許可制度體系已經基本成型。2016年,國務院印發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提出了排污許可制改革的總體目標、工作任務和實施步驟,要求建立“法規體系完備、技術體系科學、管理體系高效”的排污許可制,實現系統化、科學化、法治化、精細化、信息化的“一證式”管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海南省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規定了排污許可證的內容、核發程序,明確了環保部門、排污單位和第三方機構的責任。《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是實施排污許可制度的重要基礎性文件,明確了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固定污染源行業范圍和管理類別,實現了排污許可證的分類管理。建成全國排污許可管理信息平臺,發布75個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配套印發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等技術體系。
4.《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發布實施后,《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還有效嗎?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雖已發布實施,但在《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明確廢止前仍然有效。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與《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規定不一致時,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執行。《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未明確規定的事項,按照《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5.哪些排污單位納入排污許可管理?
Ⅰ《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稱排污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根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對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分類管理:
(1)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或者對環境的影響程度較大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
(2)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都較小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范圍、實施步驟和管理類別名錄,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擬訂并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實施。
Ⅱ《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都很小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填報排污登記表,不需要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需要填報排污登記表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范圍名錄,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6.排污許可證的申報主體如何確定?同一法人單位的不同建設項目如何申請排污許可證?
同一法人單位只申請一張排污許可證。同一法人單位分期建設的不同項目也一并納入同一排污許可證中。
但是,如果同一法人單位存在多個不同生產經營場所的排污單位,應當以其所屬的法人單位的名義,按照生產經營場所,分別申請排污許可證。
7.排污許可證包含哪些內容?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排污許可證應當記載下列信息:
(1)排污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等;
(2)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發證機關、發證日期、證書編號和二維碼等;
(3)產生和排放污染物環節、污染防治設施等;
(4)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
(5)污染物排放種類、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等;
(6)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和維護要求、污染物排放口規范化建設要求等;
(7)特殊時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8)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記錄、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的內容和頻次等要求;
(9)排污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要求;
(10)存在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情形時的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11)法律法規規定排污單位應當遵守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海南省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還規定:排污許可證應當載明下列許可事項:
(1)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貯存、處置等環境管理要求;
(2)大氣、水、土壤、噪聲等污染防治相關要求;
(3)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審批意見中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應當納入排污許可證。
8.排污許可證的核發權限是如何規定的?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排污單位應當向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以下稱審批部門)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單位有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場所排放污染物的,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場所分別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海南省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排污許可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具體審批權限由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我省實行分級核發,分級核發職責隨《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修訂及“放管服”改革動態更新,請各排污單位隨時關注海南省生態環境廳官方網站。
目前的分級核發職責分工如下: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精煉石油產品制造251、基礎化學原料制造261、合成材料制造265、鋼壓延加工313、貴金屬冶煉322、火力發電4411(以煤為燃料的)、生物質能發電4417、環境治理業772等行業中排污單位的發證工作(海口市、三亞市、洋浦經濟開發區除外);各市縣生態環境局(或行政審批局)負責其他行業排污單位的發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