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海南省第一期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海南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案
一、案情簡介
2020年4月8日,海南電視臺新聞頻道《暢行365》欄目報道了??谑袃炔糠謾C動車檢測站存在亂象的問題,報道中暗訪到車牌號“黑BW7XX8”的機動車在海南某檢測有限公司委托檢測時氮氧化物濃度遠超排放標準。經與“黃?!苯灰缀螅诤D夏硻C動車檢測有限公司進行檢測一次性通過,該公司涉嫌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環境違法行為。
媒體報道后,??谑猩鷳B環境局于2020年4月9日對海南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立案調查。在調查過程中,??谑猩鷳B環境局聯合省生態環境廳和省、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職能部門工作人員組成調查組。經調查發現該公司檢測員在對“黑BW7XX8”進行環保檢測過程中,多次觸摸檢測儀,違規操作干擾儀器設備的運行狀態后,“黑BW7XX8”檢測數據中的氮氧化物在一秒鐘之內出現多個檢測數據并在短時間內急速下降,最終出具的“黑BW7XX8”的檢測報告與在其前面檢測的“瓊AGWXX8”機動車的檢測報告數據高度一致。因此該公司存在通過干擾檢測儀器,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環境違法行為。
二、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和《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結合《海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進行核算,??谑猩鷳B環境局對該公司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環境違法行為責令立即改正, 并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環保檢測費人民幣165元,罰款人民幣27.8萬元的行政處罰。
三、案件啟示
(一)及時響應群眾關注熱點,讓環境違法行為無所遁形。本案的違法線索來源于媒體報道,媒體曝光后,??谑猩鷳B環境局迅速響應,組織開展調查工作,對報道中涉及的環境違法問題進行深入調查。
(二)啟動跨部門協同調查機制。在本案調查過程中,??谑猩鷳B環境局聯合省生態環境廳、省、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組成聯合調查組對該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調查,現場收集證據,調閱相關資料,形成合力,有效震懾違法企業。
(三)迅速鎖定關鍵證據。該局第一時間調取了該公司的監控視頻,發現該公司檢測員在檢測過程中違規操作干擾儀器設備的行為被視頻監控全程記錄,及時固定證據,為查明違法事實起到了關鍵作用。
案例二:
海南某實業有限公司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案
一、案情簡介
2019年11月28日,群眾舉報??谑忻捞m區大致坡某養豬場涉嫌存在違法排放污水的線索,海南省生態廳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局會同文昌市生態環境局、??谑忻捞m區環境監察局對海南某實業有限公司原種豬場項目進行聯合調查。經調查,該項目位于??谑忻捞m區大致坡鎮與文昌市錦山鎮交界處某村,項目按環評批復要求建有糞污治理設施,且已通過環評驗收?,F場核查發現,該項目糞污處理站未運行,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至廠區外側兩個坑塘中,進而通過管道排放至附近農田。文昌市生態環境局立即對海南某實業有限公司違法行為進行取證。由于該項目建址在??谑忻捞m區,污水排放至文昌市境內,屬跨行政區域環境違法行為。2019年12月18日,省生態環境廳指定文昌市生態環境局查處該公司環境違法行為。當日,文昌市生態環境局對海南某實業有限公司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的違法行為予以立案。
二、查處情況
根據《海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該公司直接排放的污染物不含有毒污染物,危害程度較輕,且該公司在核查發現問題后,積極配合執法工作,并在下發《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后及時整改,未造成更為嚴重的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的行為處罰款人民幣12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部門,公安部門對該公司原種豬場項目負責人和糞污處理站運維管理員分別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三、案件啟示
(一)建立健全跨區域生態環境執法協同調查機制。針對跨區域環境違法行為,由上級部門指定管轄明確執法主體,將解決環境問題的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有機結合起來,通過聯系會商和聯合查辦,加大對環境違法案件的懲處力度,彰顯了司法保障對生態文明建設的能動作用。
(二)部門聯動,嚴懲環境違法行為。該案件辦理過程中,文昌市生態環境局嚴格落實“環保+公安”的聯動機制,及時向公安機關通報案件情況,并提供違法行為的相關證據,確保相關違法人員被依法行政拘留。認真落實“四個配套辦法”充分打好“組合拳”,進一步的提高執法的震懾力。
案例三:
海南某實業有限公司臭氣超標案
一、案情簡介
2019年10月22日,定安縣生態環境局對轄區內企業進行例行檢查,發現海南某實業有限公司存在異味,同日委托海南中特環境監測技術有限公司對海南某實業有限公司廠界臭氣進行采樣監測。在取得檢測報告后,發現該企業廠界下風向的臭氣濃度最大值分別是26.32.35.45(無量綱),均超過了《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4-1993)表1中二級新擴改建標準(即臭氣濃度≦20無量綱)。定安縣生態環境局根據檢測報告立即啟動立案程序,現場完成了《調查詢問筆錄》、《勘察筆錄》、現場拍照等取證工作,確定該企業的環境違法行為。
二、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及參考《海南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該公司有“案件調查過程中,責令改正下達前主動整改,且配合調查”的情節,定安縣生態環境局于10月31日對該公司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企業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停止超標排污,12月17日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2020年1月7日定安縣生態環境局依照法律程序對該企業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該企業主動改正超標排放的違法行為,并于2020年3月2日繳納罰款126000元。
三、案件啟示
(一)嚴格執法,確保案件嚴謹性。在該案件的辦理過程中,定安縣生態環境局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取證全面規范、證據鏈條完整、違法事實認定清楚、法律適用準確、處罰裁量適當。
(二)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引導企業積極改正違法行為。針對臭氣超標的具體情形,執法人員現場普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海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相關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的規定,從過罰相當行政處罰原則的角度引導企業積極采取措施完成整改,以達到從輕處罰的目的。企業現場負責人積極配合調查,并采取有效措施停止超標排放污染物,及時聯系設備廠家進行整改,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案例四:
瓊中某家具有限公司未驗先投案
一、案情簡介
2020年4月期間,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生態環境保護監察大隊在日常執法檢查中,發現瓊中某家具有限公司木材加工項目在未依法取得環評審批和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情況下,擅自開工建設并投入生產。2020年4月3日,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未批先建”和違反環保設施“三同時”驗收制度的環境違法行為予以立案查處,同時責令該公司在未依法取得環境影響審批手續和建設項目驗收合格的情況下,不得投入生產、不得進行木材加工作業。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在未依法取得環評審批和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情況下,擅自開工建設并投入生產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經查明該公司于2011年5月期間建設,同年建成投產,其“未批先建”環境違法行為發生于2011年,終了于2011年,至案發時已超過二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對該公司已超過二年處罰時限的“未批先建”不予行政處罰。但該公司在環境保護設施未經依法驗收的情況下,擅自投入生產至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和環境保護部《關于建設項目“未批先建”違法行為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應追究該公司違反環保設施“三同時”驗收制度的違法責任。2020年4月27日向該公司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款人民幣20.025萬元。目前該公司已繳納罰款,并積極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項目驗收。
三、案件啟示
(一)尊重歷史,著眼實際。在查明該公司違法行為的同時也注重收集企業從輕處罰方面證據。最終查明該項目建成于2011年,于2011年投產至今的事實。并尊重該公司“未批先建”環境違法行為已超過兩年處罰時限的歷史事實,只對其一直處于延續狀態的“未驗先投”實際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做到不枉不縱。
(二)精準執法既保證法律效果也兼顧社會效果。考慮到該案違法情節輕微,未對環境造成嚴重危害后果和社會惡劣影響,立案調查后積極主動配合整改和調查,并已向縣生態環境局上報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有積極改正和配合調查情節,同時根據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支持重點企業復工復產五條措施的通知》,該公司屬于瓊中縣新冠疫情期間重點扶持復工復產企業之一。結合海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境保護支持措施的通知》要求,對疫情期間企業違反環境管理要求但能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環境危害后果的可以從輕行政處罰。對該企業從輕處罰,并督促其辦理相關手續體現了教育與處罰、服務與管理相結合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