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基本情況
說明企業名稱、企業地址、所屬行業、聯系人信息(包括聯系人姓名、電話、傳真、郵寄地址、郵編和電子郵箱),具體可參見“廣東省固定污染源VOCs排放情況調查表”中的“表1 企業基本信息表”。
二、生產現狀
說明企業的主要產品類型、生產能力及最近一年的產量,若不同的生產車間生產的產品或中間產品不同,應分別提供不同生產車間的產品產量。
說明企業生產車間、生產線和主要產品情況以及倉庫存放情況,包括危險品、原料和成品倉庫等。
三、工藝流程、產排污環節及現場情況
(一)工藝流程與產排污環節
說明企業的生產工藝流程和VOCs排放的主要環節,附企業生產工藝流程圖和VOCs排放節點。
根據生產工藝流程,分生產工段詳細描述主要原輔料及最近一年的用量、生產設備及其型號等。
涉及有機溶劑使用的行業應說明各工段有機溶劑(包括油漆、涂料)的種類和用量,具體參見“廣東省揮發性有機物(VOCs)調查信息表”。
有儲罐的企業應說明儲罐個數、儲罐類型(包括臥式、拱頂、內浮頂、外浮頂)、存儲的液體類型及其年存儲量,說明儲罐的維護保養情況,可附圖片說明。
化工企業應說明管道、閥門、泵、壓縮機、泄壓閥、連接口、開口管、采樣連接口等裝置密封點個數,描述密封點的維護保養情況(如有無破損等),是否開展檢漏維修(LDAR)等相關工作。有化工裝置的企業應說明化工裝置的開停工情況、排空方式、是否配備回收凈化裝置等有關情況。排空過程有監測的企業應提供監測濃度。
化工企業有污水治理設施的應提供污水治理的方法、是否加蓋、敞開面積以及是否有廢氣治理等信息。
(二)現場情況
說明企業生產線的管理水平、生產裝置和生產車間的密閉狀態以及生產線排口的廢氣收集情況,并附生產車間現場照片。
四、VOCs綜合整治及排放情況
說明企業各車間排放口數量、企業各車間排放口規范化編號高度以及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種類等情況,說明各車間排放口的治理設施情況,包括治理技術、治理的污染物種類、治理設施的維護保養情況。說明凈化裝置出風管直徑、風機額定風量。有常規監測的企業應提供排口的常規監測數據,說明企業VOCs排放的環評預測排放值和常規監測數據的對照、環評批復要求、超達標情況及VOCs收集率、處置率。綜合整治方案附治理工藝流程圖和排污點位平面布設圖,
注:活性炭吸附裝置應提供活性炭更換頻次和處置方式等、燃燒法VOCs治理裝置應提供燃料、燃燒溫度等燃燒條件。
五、擬實施的VOCs綜合整治方案
(一)源頭控制方案
1.低揮發性原料調整
表面涂裝行業鼓勵使用水性涂料、高固份涂料、粉末涂料、紫外光固化涂料等,限制使用溶劑型涂料;
涂料、油墨和粘膠劑生產行業鼓勵擴大低溶劑含量、低毒、低揮發性涂料的生產規模;
包裝印刷行業醇性(無苯、無酮)油墨和水性油墨替代溶劑型油墨,印制鐵罐使用含固體份高的UV涂料。
2.工藝調整
鼓勵企業中VOCs排放量貢獻大的生產環節向相對清潔的產業轉移,逐步淘汰VOCs排放量大的生產環節;
表面涂裝行業推廣采用靜電噴涂、高流量低壓噴槍等涂裝效率較高的涂裝工藝;
涂料、油墨和粘膠劑生產行業加大生產裝置和生產過程的密閉率,研磨、調漆等生產裝置邊緣的密閉率要求≥90%,鼓勵采用密閉化一體化的生產技術;
包裝印刷行業推廣采用無溶劑復合工藝替代干式復合工藝。
(二)末端治理方案
對企業各生產車間和工藝環節的VOCs綜合整治情況進行梳理,對無治理設施的車間和環節,制定并落實綜合整治的技術方案;
對已有治理設施但不符合《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的實施方案(2014-2017年)》以及國家、省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技術規范及治理技術指南等要求的,應制定并落實技改方案;
對已有治理設施且符合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的,應加強排放監管,并按要求建立企業VOCs環境管理信息臺賬。
(三)日常監管方案
1. 建立企業VOCs管理臺帳
建立各企業VOCs相關信息管理臺賬并按年度更新,臺帳編制參考廣東省固定污染源VOCs排放情況調查表,建立VOCs治理設施的運行臺帳,如:活性炭吸附裝置應提供活性炭更換頻次和處置方式等、燃燒法VOCs治理裝置應提供燃料、燃燒溫度等燃燒條件;
2. 提出企業VOCs排放自查方案
各企業應提出VOCs排放環節和治理設施的自查方案。有機化工行業應加強冷卻塔、閥門、法蘭、泵和壓縮機密封、泄壓設備等設備的檢修和維護,建立快速泄漏修復技術(LDAR),并制定泄漏檢修計劃。
3. 選用水溶劑或者藥劑吸收預處理、UV光解法或者光催化的技術等產生的二次污染物的處理處置納入綜合整治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