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目前我局的承諾時限為:從受理之日起報告書15個工作日、報告表7個工作日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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