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發布北京市清潔生產審核驗收暫行辦法和北京市清潔生產審核咨詢機構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京發改〔2007〕1379號)
各區縣發展改革委、環保局:
為推進我市清潔生產工作,規范階段性驗收程序,規范清潔生產審核咨詢活動,市發展改革委和市環保局聯合制定了《北京市清潔生產審核驗收暫行辦法》和《北京市清潔生產審核咨詢機構管理辦法(暫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清潔生產審核驗收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清潔生產,規范清潔生產審核行為和驗收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環保總局令第16號)、《關于印發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程序的規定的通知》(環發[2005]151號)和《關于印發北京市〈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京發改[2006]36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清潔生產審核驗收,是指對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過程、審核報告、已實施方案取得的績效及擬實施方案預期效果的階段性評估。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完成清潔生產審核并申請驗收的企業。
第四條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北京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市環保局)對自愿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組織驗收。
市環保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對列入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名單的企業組織驗收。
市、區(縣)發展改革委重點負責對企業是否符合國家和北京市清潔生產相關產業政策進行審查,市、區(縣)環保局重點負責對相關環保指標進行審查。
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環保局委托的技術依托單位組織實施清潔生產審核驗收工作并對其驗收結論負責。
第五條 申請清潔生產審核驗收的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編制完成《清潔生產審核報告》,基本實施無低費方案,具有中高費方案實施計劃;
(二)符合國家和北京市清潔生產相關產業政策,沒有使用國家明令已淘汰的落后生產工藝裝備,沒有生產國家明令已淘汰的落后產品;國家明令限期淘汰的生產工藝裝備情況明晰,并已列入整改計劃;
(三)無國家或本市限期治理項目或限期治理項目已完成。
第六條 自愿開展審核的區屬及以下企業將驗收申請材料報所在區(縣)環保局,區(縣)環保局對申請材料相關內容確認后,通過區(縣)發展改革委上報市發展改革委,抄送市環保局;區屬以上自愿開展審核的企業將驗收申請材料報市環保局對相關內容確認后,報市發展改革委。
列入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名單的企業將驗收申請材料通過所在區(縣)環保局上報市環保局,抄送市發展改革委。
第七條 企業申請清潔生產審核驗收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企業清潔生產審核驗收申請表》(附件1,一式四份);
(二)《清潔生產審核報告》(一式八份及電子版);
(三)委托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提交清潔生產審核咨詢合同或協議復印件;
(四)自行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提交審核人員資質證明復印件;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八條 清潔生產審核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審核過程是否真實、規范,方法是否合理;
(二)審核報告是否如實反映企業基本情況,污染物的產生與排放情況,有毒有害原料的替代和無害化(包括轉移、安全處置)情況,有毒有害原料使用量的變化、存放、轉移情況;
(三)清潔生產目標的設定是否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是否符合國家和北京市環保目標、方針、政策,是否符合國家和北京市產業政策,是否符合國家和北京市相關行業清潔生產標準;
(四)清潔生產審核重點的選擇是否反映了企業的主要問題;
(五)審核報告中是否分析企業達標或進一步削減污染物產生的具體方案和措施、承諾的現實可能性;
(六)清潔生產審核提出的無費、低費方案實施情況,中費、高費方案及其實施計劃是否現實可行。
第九條 驗收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驗收不予通過:
(一)企業不具備自行開展審核的能力,或提供審核服務的咨詢機構不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
(二)審核重點或清潔生產目標設置存在重大錯誤;
(三)不符合國家和北京市清潔生產相關產業政策,使用國家明令已淘汰的落后生產工藝裝備或生產國家明令已淘汰的落后產品;
(四)國家明令限期淘汰的生產工藝裝備不明晰,未列入整改計劃;
(五)污染物排放達標時間承諾超過2年的;
(六)綜合得分低于合格標準。
第十條 對于清潔生產績效水平較高的企業,驗收時在打分中給予適當鼓勵。
第十一條 對自愿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市發展改革委在接到企業驗收申請材料后,委托技術依托單位兩個月內組織完成驗收,并將驗收結果抄送市環保局。
對列入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名單的企業,市環保局在接到企業驗收申請材料后,委托技術依托單位兩個月內組織完成驗收,并將驗收結果抄送市發展改革委。
第十二條 技術依托單位負責組建驗收專家組,專家組應包括清潔生產、行業、環保、能源等領域的專家;各區(縣)發展改革委、環保局參與本地企業的驗收。
第十三條 技術依托單位組織專家組在現場驗收前評審清潔生產審核報告編寫的完整性和規范性。
第十四條 現場驗收程序:
(一)企業報告清潔生產審核過程、取得的成果、擬實施中高費方案及持續清潔生產計劃等;
(二)專家組問詢,查閱清潔生產相關材料,核實企業清潔生產審核過程是否規范合理,資料是否詳實,數據是否準確,分析核算是否合理;
(三)考察工藝流程、污染防治及清潔生產方案落實情況,核查主要耗能設備節能措施是否有效可行;
(四)考察現場管理狀況、隨機詢問員工對清潔生產的認知度。
第十五條 根據現場考察、資料查詢和審核報告評審結果,按照《北京市清潔生產審核驗收打分表》(附件2),技術依托單位組織專家組對企業清潔生產審核評定、打分,形成驗收意見。
第十六條 現場驗收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技術依托單位根據驗收意見向市發展改革委、市環保局提交驗收工作報告。
第十七條 企業在清潔生產審核驗收期間,應接受市發展改革委和市環保局推薦的具有監測資質的第三方,對清潔生產相關的關鍵耗能設備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抽檢,檢測費用由政府承擔。
第十八條 市發展改革委、市環保局根據企業環保狀況對企業是否通過驗收予以確認,并在網上公示兩周,定期發布清潔生產審核驗收通過的企業名單和有效期限。
第十九條 驗收未通過的企業,應當認真進行整改,并于6個月內重新申請驗收。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和市環保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發布北京市清潔生產審核驗收暫行辦法和北京市清潔生產審核咨詢機構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京發改〔2007〕1379號)
各區縣發展改革委、環保局:
為推進我市清潔生產工作,規范階段性驗收程序,規范清潔生產審核咨詢活動,市發展改革委和市環保局聯合制定了《北京市清潔生產審核驗收暫行辦法》和《北京市清潔生產審核咨詢機構管理辦法(暫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清潔生產審核驗收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清潔生產,規范清潔生產審核行為和驗收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環保總局令第16號)、《關于印發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程序的規定的通知》(環發[2005]151號)和《關于印發北京市〈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京發改[2006]36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清潔生產審核驗收,是指對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過程、審核報告、已實施方案取得的績效及擬實施方案預期效果的階段性評估。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完成清潔生產審核并申請驗收的企業。
第四條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北京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市環保局)對自愿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組織驗收。
市環保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對列入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名單的企業組織驗收。
市、區(縣)發展改革委重點負責對企業是否符合國家和北京市清潔生產相關產業政策進行審查,市、區(縣)環保局重點負責對相關環保指標進行審查。
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環保局委托的技術依托單位組織實施清潔生產審核驗收工作并對其驗收結論負責。
第五條 申請清潔生產審核驗收的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編制完成《清潔生產審核報告》,基本實施無低費方案,具有中高費方案實施計劃;
(二)符合國家和北京市清潔生產相關產業政策,沒有使用國家明令已淘汰的落后生產工藝裝備,沒有生產國家明令已淘汰的落后產品;國家明令限期淘汰的生產工藝裝備情況明晰,并已列入整改計劃;
(三)無國家或本市限期治理項目或限期治理項目已完成。
第六條 自愿開展審核的區屬及以下企業將驗收申請材料報所在區(縣)環保局,區(縣)環保局對申請材料相關內容確認后,通過區(縣)發展改革委上報市發展改革委,抄送市環保局;區屬以上自愿開展審核的企業將驗收申請材料報市環保局對相關內容確認后,報市發展改革委。
列入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名單的企業將驗收申請材料通過所在區(縣)環保局上報市環保局,抄送市發展改革委。
第七條 企業申請清潔生產審核驗收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企業清潔生產審核驗收申請表》(附件1,一式四份);
(二)《清潔生產審核報告》(一式八份及電子版);
(三)委托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提交清潔生產審核咨詢合同或協議復印件;
(四)自行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提交審核人員資質證明復印件;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八條 清潔生產審核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審核過程是否真實、規范,方法是否合理;
(二)審核報告是否如實反映企業基本情況,污染物的產生與排放情況,有毒有害原料的替代和無害化(包括轉移、安全處置)情況,有毒有害原料使用量的變化、存放、轉移情況;
(三)清潔生產目標的設定是否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是否符合國家和北京市環保目標、方針、政策,是否符合國家和北京市產業政策,是否符合國家和北京市相關行業清潔生產標準;
(四)清潔生產審核重點的選擇是否反映了企業的主要問題;
(五)審核報告中是否分析企業達標或進一步削減污染物產生的具體方案和措施、承諾的現實可能性;
(六)清潔生產審核提出的無費、低費方案實施情況,中費、高費方案及其實施計劃是否現實可行。
第九條 驗收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驗收不予通過:
(一)企業不具備自行開展審核的能力,或提供審核服務的咨詢機構不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
(二)審核重點或清潔生產目標設置存在重大錯誤;
(三)不符合國家和北京市清潔生產相關產業政策,使用國家明令已淘汰的落后生產工藝裝備或生產國家明令已淘汰的落后產品;
(四)國家明令限期淘汰的生產工藝裝備不明晰,未列入整改計劃;
(五)污染物排放達標時間承諾超過2年的;
(六)綜合得分低于合格標準。
第十條 對于清潔生產績效水平較高的企業,驗收時在打分中給予適當鼓勵。
第十一條 對自愿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市發展改革委在接到企業驗收申請材料后,委托技術依托單位兩個月內組織完成驗收,并將驗收結果抄送市環保局。
對列入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名單的企業,市環保局在接到企業驗收申請材料后,委托技術依托單位兩個月內組織完成驗收,并將驗收結果抄送市發展改革委。
第十二條 技術依托單位負責組建驗收專家組,專家組應包括清潔生產、行業、環保、能源等領域的專家;各區(縣)發展改革委、環保局參與本地企業的驗收。
第十三條 技術依托單位組織專家組在現場驗收前評審清潔生產審核報告編寫的完整性和規范性。
第十四條 現場驗收程序:
(一)企業報告清潔生產審核過程、取得的成果、擬實施中高費方案及持續清潔生產計劃等;
(二)專家組問詢,查閱清潔生產相關材料,核實企業清潔生產審核過程是否規范合理,資料是否詳實,數據是否準確,分析核算是否合理;
(三)考察工藝流程、污染防治及清潔生產方案落實情況,核查主要耗能設備節能措施是否有效可行;
(四)考察現場管理狀況、隨機詢問員工對清潔生產的認知度。
第十五條 根據現場考察、資料查詢和審核報告評審結果,按照《北京市清潔生產審核驗收打分表》(附件2),技術依托單位組織專家組對企業清潔生產審核評定、打分,形成驗收意見。
第十六條 現場驗收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技術依托單位根據驗收意見向市發展改革委、市環保局提交驗收工作報告。
第十七條 企業在清潔生產審核驗收期間,應接受市發展改革委和市環保局推薦的具有監測資質的第三方,對清潔生產相關的關鍵耗能設備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抽檢,檢測費用由政府承擔。
第十八條 市發展改革委、市環保局根據企業環保狀況對企業是否通過驗收予以確認,并在網上公示兩周,定期發布清潔生產審核驗收通過的企業名單和有效期限。
第十九條 驗收未通過的企業,應當認真進行整改,并于6個月內重新申請驗收。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和市環保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發布部門:北京市其他機構 發布日期:2007年07月25日 實施日期:2007年07月25日 (地方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