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生產審核辦法》新舊條款對照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2012), 進一步規范清潔生產審核程序,更好地指導地方和企業開展 清潔生產審核,發改委和環保部對《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
《清潔生產審核辦法》(發改委和環保部,2016年第38 號令)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2004年8月16日頒布的
《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第16號令)同時廢止。
2、組織實施審核的職能部門下放:組織實施審核的職能部門下放到縣級
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 節能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3、增加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類型:增加新的企業類型
舊:(一)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嚴重企業;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
新:(一)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雖未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但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
(二)超過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標準構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
4、企業公布信息內容細化:針對三種強審單位分別規定公布信息內容
舊:公布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企業名稱、法人代表、企業所在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
、超標、超總量情況。
新:(一)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公布的主要信息包括:企業名稱、法人代表、企業所在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及超總量情況。
(二)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公布的主要信息包括:企業名稱、法人代表
、企業所在地 址、主要能源品種及消耗量、單位產值能耗、單位產品能耗、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情況。
(三)本辦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公布的主要信息包括:企業名稱、法人代表
、企業所在地址、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名稱、數量、用途,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 名稱、濃度和數量,危險廢物的產生和處置情況,依法落實環境風險防控措施情況等。
舊:(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擁有熟悉相關行業生產工藝、技術和污染防治管理,了解清潔生產知識掌握清潔生產審核程序的技術人員;
(三)具備為企業清潔生產審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率服務的制度措施。
新:(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為企業清潔生產審核提供公平、 公正和高效率服務的質量保證體系和管理制度。
(二)具備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物料平衡測試、能量和水平衡測試的基本檢測分析器具、設備或手段。
(三)擁有熟悉相關行業生產工藝、技術規程和節能、節水、污染防治管理要求的技術人員。
(四)擁有掌握清潔生產審核方法并具有清潔生產審核咨詢經驗的技術人員。
6、報批部門細化:與強審原因對照
舊:列入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名單的企業,應當在名單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將清潔生產審核報告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中央直屬企業應當將清潔生產審核報告報送當地環境保護和發展改革
(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同時抄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新:列入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和第(三) 款規定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當在名單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本輪清潔生產審核并將清潔生產審核報告報當地縣級以上環境 保護主管部門和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列入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實施強制性清潔 生產審核的企業, 應當在名單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本輪清潔生產審核并將清潔生產審核報告報當地縣級以上節能主管部門和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
7、明確清潔生產驗收范圍、驗收內容及驗收部門
驗收范圍:
舊 :(一)國家考核的規劃、行動計劃中明確指出需要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明 工作的企業。
(二)申請各級清潔生產、節能減排等財政資金的企業。驗 驗收內容:
新:(一)企業實施完成清潔生產方案后,污染減排、能源資源利用效率、工藝事 裝備控制、產品和服務等改進效果,環境、經濟效益是否達到預期目標。 宜 (二)按照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對企業清潔生產水平進行評定。
驗收部門:
涉及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企業的評估驗收工作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牽頭,
涉及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企業的評估驗收工作由縣級以上節能主管部門牽頭。